陳報財產清冊(被繼承人欠債)
個人認為是懷疑被繼承人生前有其他債務,通常是[民間債務],擔心對方手上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導致日後會父債子還,因此透過法院的公告方式,促請其他債務人若有債權應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繼承人會以所繼承財產限度內償還相關債務。
實務上曾經遇到,繼承人說父親生前喜歡東借一點、西借一點,父親留下的財產又不多就1/2三重的房子,擔心繼承後財產還不夠支付,因此委託本事務所代為申請陳報財產清冊。
譬如:
小明原本繼承父親合計500萬財產,突然有一天,某A債務人出示了父親簽署的本票300萬,於是小明就直接拿繼承取得的財產幫父親清償。此時小明清償後的財產剩下500萬-300萬=200萬。
又後來某B債務人出示父親簽署的借據300萬借據,若小明當時並未陳報父親財產,可能必須要清償父親債務200萬-300萬=-100萬。
若小明當時有陳報父親的財產清冊,則A、B取得的清償金額為各250萬,小明雖未取得財產,但也不會因為如此增加負債。
代為陳報財產清冊,新台幣8000元整(不含規費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