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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定繼承後,拋棄繼承還有必要嗎?

由於台灣民法已經於民國96年全面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,如此一來曾經的父債子還,甚至未成年子女就承擔高額的父母親的債務等等相關悲歌,就正式走入歷史。

但拋棄繼承是否就沒有必要了嗎?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——拋棄繼承案件列表
家事事件(全部)公告查詢結果(查詢日期:115年09月01日)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個人淺見認為拋棄繼承是適用於繼承人[不是過世的那個人]可能未來有債務問題或是目前就已經有債務問題,已經被銀行強制執行當中,銀行若得知債務人可能有繼承的權利,可能會依法行使民法242條,代位債務人辦理繼承,再以拍賣方式處分被繼承人財產來清償債務。

對於欠債的繼承人來說,反正債多不愁。但對於其他非欠債的繼承人來說,可能會因為其他繼承人的債務導致整份繼承協議書被撤銷,甚至導致才剛繼承就被銀行拍賣的窘境。

此時若欠債的繼承人申請拋棄繼承,依照相關判例法規及實務上見解,銀行[幾乎]無法撤銷拋棄繼承的(註1),如此剩下的繼承人可以較安心的繼承。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事件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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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註1:免責聲明:筆者非專業律師,依據以下來源做出個人推斷,並非法律上建議,所以用語是[幾乎]而非絕對,筆者也不為這句推斷承擔任何責任。)

[1] 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(一 )

[2]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5號 ,引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

[3]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1號民事判決

拋棄繼承6000元起

陳報財產清冊(被繼承人欠債)

陳報遺產清冊案件的法院收據
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範例

個人認為是懷疑被繼承人生前有其他債務,通常是[民間債務],擔心對方手上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導致日後會父債子還,因此透過法院的公告方式,促請其他債務人若有債權應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繼承人會以所繼承財產限度內償還相關債務。

實務上曾經遇到,繼承人說父親生前喜歡東借一點、西借一點,父親留下的財產又不多就1/2三重的房子,擔心繼承後財產還不夠支付,因此委託本事務所代為申請陳報財產清冊。

譬如:

小明原本繼承父親合計500萬財產,突然有一天,某A債務人出示了父親簽署的本票300萬,於是小明就直接拿繼承取得的財產幫父親清償。此時小明清償後的財產剩下500萬-300萬=200萬。

又後來某B債務人出示父親簽署的借據300萬借據,若小明當時並未陳報父親財產,可能必須要清償父親債務200萬-300萬=-100萬。

若小明當時有陳報父親的財產清冊,則A、B取得的清償金額為各250萬,小明雖未取得財產,但也不會因為如此增加負債。

代為陳報財產清冊,新台幣8000元整(不含規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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